吉林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规范治理学院科研项目,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科研办公室卖力学院教师肩负项目的存案、统计事情。
第三条 本措施适用于经费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科研项目的治理。其中,国防科研项目具体组织和申报、实施、结题和归档的治理遵照《吉林大学国防科研项目治理细则》,其它需在学校工业治理部门和大学科技园治理部门存案的科研项目可比照本措施治理。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按项目性质,学校将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类治理。
纵向科研项目,包罗学校牵头肩负的列入国家、地方政府科技生长计划并由政府财政直接拨付资助经费的项目;学校与企业相助肩负的列入国家、地方政府科技生长计划并由企业转拨政府财政资助经费的项目;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相关科技计划资助的科研项目;校内立项的科研项目。其中,国防纵向科研项目是指解放军四总部及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局及其下属各军工团体、教育部及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种种国防科研计划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外洋企业或海内企事业单元委托学校肩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其中,国防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海内企事业单元为完成其肩负的相关国防军工任务而委托学校的横向科研项目.
第五条 按立项来源和项目资助强度,学校将科研项目分为A、B、C、D、5五类认定。
第六条 A类科研项目,是指学校牵头肩负的下列科研项目:
(一)项目卖力人(含校内子项卖力人,下同) 肩负的可支配经费15 万元及以上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国防科研基金类项目。
(二)项目卖力人可支配经费60 万元及以上的横纵向科研项目。
可支配经费是指项目卖力人有权审批使用的下列经费:(下同)
(一)相关科技生长计划资助的经费;
(二)本项目其它已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校外经费。
第七条 B类科研项目,是指学校牵头肩负的下列项目:
(一)第六条(一)款所涉项目之外的其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研究类项目和国防科研基金项目。
(二)省部科研生长计划资助的重大、重点项目。
(三)教育部新世纪人才资助计划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
(四)项目卖力人可支配经费30 万元及以上的横纵向科研项目。
第八条 C 类科研项目,是指学校牵头肩负的下列项目:
(一)省部基础研究生长计划科研项目。
(二)项目卖力人可支配经费10 万元及以上的横纵向科研项目。
第九条 D 类科研项目,是指学校肩负的、项目卖力人有可支配经费的非A、B、C 类科研项目。
第十条 E类科研项目,是指A、B、C、D类之外的其它科研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组织与申报
第十一条 学院科技人员可凭据纵向科研项目的立项要求提出项目申请或项目建议,由学院科研办公室审查后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已获国家和地方立项资助的课题,不得重复申报。非学校牵头申报的科研项目,在申报前项目牵头单元与学校必须签订相应的相助协议。协议内容须经学校科学技术处(工业技术研究总院)或地质视察研究院审查。
第十二条 学院勉励跨单元、跨学科的联合攻关,积极肩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有重大影响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凭据条约首办卖力制原则,涉及到技术转让类条约的签订、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重大条约(A类项目)的签订和校内子项目条约的签订,通过学院由科学技术处(工业技术研究总院)执行;其它横向科技项目及科技条约的咨询、审查、签署、治理等事情由横向科研代庖处西区科技办公室执行。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洽谈乐成后,学院科研办公室出具审核意见,通过学校科学技术处(工业技术研究总院)或横向科研代庖处的审查评估,凭据学校的意见,凭据规范花样的技术条约文本签订条约。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的实施接纳项目卖力人卖力制。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批准立项或横向科研项目条约生效后,项目卖力人应立即凭据科研项目任务书(条约、协议)的要求组织实施,全面履约。
第十七条 种种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参照学院关于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经费的有关治理划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卖力人应在项目的第一批经费到位前将正式有效的任务书(条约、协议)一份通过学院研究生科研办公室报送学校存案、挂号。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的任务书(条约、协议)内容不得任意变换。如因履行条件发生变化,造成不能履约,项目卖力人应实时通知学院研究生科研办公室商定解决措施。因不行抗力或失去研究价值等因素确需终止科研项目计划的,按学校划定治理手续。纵向科研项目应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终止。横向科研项目依条约约定或执法划定治理。因责任事故未能完成研究,或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拖期的,项目卖力人须肩负相应责任。因条约违约需赔偿的,由项目卖力人肩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实施历程中,应按学校划定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通过科研项目实施取得的科研结果,项目卖力人应实时凭据有关划定开展结果评价事情.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研究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换。
确因事情需要须调整研究人员时,项目卖力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研究生科研办公室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工业技术研究总院)或横向科研代庖处审批,至少提前为在科研项目任务书(条约、协议)划定的完成日期前六个月内,学校科学技术处(工业技术研究总院)或地质视察研究院或横向科研代庖处将不再受理此类申请。
第二十三条项目卖力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主持科研项目的,须通过学院提出更换项目卖力人的陈诉,经学校科学技术处(工业技术研究总院)或地质视察研究院或横向科研代庖处审查同意后报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征得项目委托方书面同意,项目卖力人因事情需要调离学校的,不得影响科研项目在学校的正常实施。
第二十四条 凭据科研事情需要,项目卖力人可支配经费达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项目可以分成若干有相对独立研究内容的子项目。每个子项目设卖力人一名。每设立一个子项目,总项目卖力人的可支配经费相应扣减不少于20万元的颓度。扣减额由总项目卖力人与子项目卖力人具体约定,并认定为子项目卖力人的可支配经费。子项目的设立,须由总项目卖力人凭据研究事情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元同意后,报学校科学技术处(工业技术研究总院)或地质视察研究院审批。
第二十五条 凭据科研事情需要,项目卖力人可支配经费达3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项目可以设第二卖力人。设立项目第二卖力人后,项目总卖力人的可支配经费相应扣减不少于10万元的额度。扣减额由项目总卖力人与第二卖力人具体约定,并认定为项目第二卖力人的可支配经费。项目第二卖力人的设立,须由项目总卖力人凭据研究事情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元同意后,报学校科学技术处(工业技术研究总院)或地质视察研究院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科研项目信息的统计及运用,以学校科学技术处(工业技术研究总院)或地质视察研究院的存案挂号数据为准。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七条 凭据项目性质或条约约定,科研项目可以接纳验收或判定等形式结题。
接纳验收形式的,项目卖力人将项目委托方出具的有效验收陈诉送学校科学技术处(工业技术研究总院)或地质视察研究院或横向科研代庖处存案挂号后即视为结题。
接纳判定形式的,由项目卖力人提出申请,学校科学技术处(工业技术研究总院)或地质视察研究院或横向科研代庖处按划定治理有关事宜。在学校科学技术处(工业技术研究总院)或地质视察研究院或横向科研代庖处催告后一个月内,应结题而未结题的项目卖力人仍未提出合理书面说明的,该项目卖力人应肩负因此而发生的结果。
第二十八条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卖力人应将任务书(条约、协议)、结题文件等质料按学校档案治理的相关划定实时到档案馆归档,并将归档质料扫描电子文件报学校科学技术处(工业技术研究总院)。
第二十九条 已结题科研项目的项目组研究人员以项目结题文件所载名单为准。结题文件所载研究人员名单,应与科研项目实施历程中项目卖力人最后一次存案挂号的名单一致。
第三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卖力人应继续组织做好条约约定的后续技术服务事情,并实时催办结清项目委托方未付经费。
第三十一条拖期科研项目在学校开展的有关事情中不得将其作为科研项目认定。拖期科研项目是指未能按项目任务书(条约、协议)的约定如期完成,而且在顺延的三个月内还未结题的科研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与国家、学校等上级相关划定相抵触时,以上级划定为准。